注: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用蓝色背景色标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办〔1988〕012 号)和《上海市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 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 (沪学位办〔2006〕4 号)的精神, 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师研〔2019〕308 号) 的要求,结合我校近年来成人高等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对《华东 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0 年修 订 )》(华师基终部 (教育集团 )〔2020〕1 号 ) 修订如下:
第一条 授予条件
1.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2.学生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公共外语水平和专业课程成绩 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 公共外语水平要求: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之一:
①通过由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②作为社会考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 PETS ) 三级及 以上考试获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③作为社会考生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英语(二)(课程代码: 00015)或日语 (二)课程代码: 00016 ) 成绩在 70 分及以上。
以上成绩均以学士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四年内产生为有效。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英语(二)或日语(二)课程考试成绩 70 分及以上。
(2)专业课程成绩要求: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总平均分达到 70 分及以上。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国高等院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或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 合格。
3.学生的毕业论文经答辩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2.在学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 自学考试的学生受到延迟毕业一年及以上处分的。
第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由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 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自学考试的学生最迟须在毕业证书签发日期后两个月内提交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最迟在毕业证书签发日期后的一年内,且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可提交申请。
2.院系按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请材料逐个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汇总。
3.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后,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 工作小组审议,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在开放教育学院网站上公示一周,然后报学校教务处复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院系通知。
4.教务处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委托院系告知其决定。
第四条 申请人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开放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学院在接到申请后, 经教务处复核, 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并在 60 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学位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如发现有违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 规定》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对细则修订衔接的说明。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的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CET) 四 级考试成绩,在申请学位有效期 ( 学士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四年 内产生 ) 为有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外语成绩以 2022 年 10 月 1 日后取得,在申请学位有效期 ( 学士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四年内产生)为有效。
第八条 以网络教育形式招生的本科生参照本细则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士学位要求。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毕业的学生。 同时 《华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0 年修订)》 (华师基终部(教育集团)〔2020〕1号)作废。
第十条 本细则由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发展部负责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印发